如合同中对重量的计算没有其他规定,则应以净重计量。
有的商回品需经包装后才能答称量,所得重量为毛重。
对价值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以毛重计量,即所谓‘
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如果需以净重计算,则必须从毛重中减去包装物的重量,
即皮重。计算皮重主要有下列几种做法:
实际皮重。即称量每件包装物的重量。
平均度重。在包装物比较划一的情况下,
可从全部商品中抽取一定件数的包装物,加以称量,
求出平均每件包装物的重量。
习惯皮重。适用于规范化的包装方式。包装的重量已为人所共知,
无需称量。
约定皮重。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
参考资料:百度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