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屋面避雷接闪网格布置,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防雷类别和有关条文规定作为设计的依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相关条文摘录:
2.0.8接闪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
由拦截闪击的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以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
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架空接闪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5 m×5 m或 6 m×4 m。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 当有管帽时应按表 4.2.1的规定确定。
2) 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 5 m的半球体。
3) 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 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 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3.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应按本规范附录 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10 m×10 m或 12 m×8 m的网格;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45 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4.3.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1、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条 2款的规定。
2、 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 1区、 21区、2区和 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风管, 0区和 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以及本规范第 4.2.1条 3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除符合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情况外,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4.1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应按本规范附录 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20 m×20 m或 24 m×16 m的网格;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60 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4.4.2 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4.3.2条的规定。
5.2.12 专门敷设的接闪器,其布置应符合表 5.2.12的规定。布置接闪器时,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用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网。
附录 B 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
B.0.1平屋面或坡度不大于 1/10的屋面,檐角、女儿墙、屋檐应为其易受雷击的部位(图 B.0.1)。
B.0.2坡度大于 1/10且小于 1/2的屋面,屋角、屋脊、檐角、屋檐应为其易受雷击的部位(图 B.0.2)。
B.0.3坡度不小于 1/2的屋面,屋角、屋脊、檐角应为其易受雷击的部位(图 B.0.3)。
B.0.4 对图 B.0.2和图 B.0.3,在屋脊有接闪带的情况下,当屋檐处于屋脊接闪带的保护范围内时,屋檐上可不设接闪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