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即要求对方承担相关鉴定费用的。此时,法院将根据案情再作出判决,如果一方全部败诉的,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法条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