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取消供暖初装费,而将之计入建筑总成本之中。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豫价房字(2000年077号)文中,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详略)。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详略)。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详略)。
四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消防、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经政府批准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车棚、公厕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10)94号文中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的规定。
扩展资料:
老旧小区供暖需交纳初装费,以商丘市为例: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明确规定了我市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
其中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1.5元;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30元;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3.5元;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各类应征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未缴纳或按《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细则的通知》(商政〔2013〕36号)已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不含供气、供暖配套费的老城区及已建成小区,若申请安装,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业主与供气、供暖企业达成协议后,按规定标准向城乡规划局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内管网等设施建设费用,以市场化运作形式由供气、供暖企业向业主另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