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集中供暖初装费法律法规有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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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消供暖初装费,而将之计入建筑总成本之中。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扩展资料:

供热单位与用户的要求:

(依据: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供热组织机构、名称和正常供热需要的资金;

(二)取得相应供热资质;

(三)有确定的供热对象、场所和设备;

(四)有合格的司炉、热力运行、维修、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国家和自治区对供热管理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应当委托有供热资质的单位对其供热工作进行经营管理,并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的名称发生变化以及供热单位发生合并、转产、迁移或关闭的,应向原审批机关和市供热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以前到市供热管理机构申请年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供热单位登记表;

(二)法定代表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三)锅炉安检、环保、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上一采暖期供热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报告;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的司炉、热力运行、维修、检验等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建立巡检制度,由巡检人员配带标志定期对用户的室温按照《室内温度观测规范》进行观测,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设备;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

(三)严禁取用、排放供热系统循环水;

(四)不得向暖沟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五)不得无理阻拦、辱骂或殴打收费、巡检等工作人员;

(六)不得影响共用采暖设施的正常维修;

(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户不再使用集中供热设施,应当在停暖后或采暖期前一个月,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产权人和供热单位书面同意后,由供热单位拆除。但供热设施的拆除不得影响相邻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伟哥是老顽童 2024-05-15

已经取消供暖初装费,而将之计入建筑总成本之中。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豫价房字(2000年077号)文中,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详略)。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详略)。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详略)。

四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消防、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经政府批准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车棚、公厕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10)94号文中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的规定。

扩展资料:

老旧小区供暖需交纳初装费,以商丘市为例: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明确规定了我市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

其中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1.5元;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30元;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3.5元;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各类应征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未缴纳或按《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细则的通知》(商政〔2013〕36号)已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不含供气、供暖配套费的老城区及已建成小区,若申请安装,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业主与供气、供暖企业达成协议后,按规定标准向城乡规划局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内管网等设施建设费用,以市场化运作形式由供气、供暖企业向业主另外收取。”

旷野和风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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