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依此规定,公民有通行自由选择权利,就是说别人不可以限制通行方式。
3,如果不是历史形成的(就是以前就有门),依照相邻关系,你是不可以强制让其接受这种通行方式的。对你是有限制的,对于你的相邻关系人,是他的权力。所以,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只能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