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如下
1、.《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回土地使用权交答换、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2、《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3、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