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房意向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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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的买卖,我们经常遇到由于签订“房屋认购意向书”而产生的纠纷,那么“意向书”的效力如何?怎么解决?本人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一般的“意向书”。从“意向书”的本意看“意向书”是为了今后履行一定行为的约定,按照合同的特征看“意向书”应该属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将来订立一定的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将来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现在签订的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叫做“预约”,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那么对“意向书”的违约应该如何解决呢?本人认为应该在“意向书”内容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是承担“本约”的违约责任。因此,“房屋认购意向书”的效力也是如此。如“房屋认购意向书”对所购房屋只有一个大概的意向,而没有具体的标准,也没有预付款等等,这样的“房屋认购意向书”是真正意义上的“意向书”,双方当事人“房屋认购意向书”的违反应该在其内容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标题是“意向书”而实质是“本约”合同。那么这样的“意向书”应该怎样对待呢?本人认为应该按照“本约”合同对待。如“房屋认购意向书”名称是“意向书”而实质是购买合同,合同的条款约定的非常明确,如对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款、物业等等都有了明确的约定,买方按照约定交了预付款或首付款。这样的“意向书”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应按“房屋买卖合同”的执行。
寻找美食的虫 2024-05-13
商品房认购意向书是预约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的本约专(商品房预售属合同)而达成的协议。是在目的上,性质上都不同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独立合同,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其效力并不因此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第4期“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预约合同,即使开发商出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取得相关许可,也不因此导致对预约合同本身效力的否定”。
大灌篮2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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