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凸窗玻璃及护栏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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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6.10.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第121页中,10.5.4条规定: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住宅应不小于0.9米)。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橄榄色的水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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