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调查投诉的方式有哪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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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政纪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书;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没有书写能力的证人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第二十二条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响、复制,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第二十四条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调取;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的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六条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明材料,监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调查措施。

第二十八条须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物品和非法所得的,应当出示监察通知书,并开列清单。

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程序,查核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出具查核通知书,并提供存款人的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暂停支付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如果不需要继续停止支付银行存款的,应当出具解除停止支付通知书。

第三十条根据需要,责令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通知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持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

第三十一条责令被调查人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送达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必要时也可以同时通知其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二条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应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对调查事项涉及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汉予以协助。

对应当予以协助、又能够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监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在调查中,确需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时,按照《监察部、公安部关于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将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

被调查人应当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三十六条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大大大小精灵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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