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落户地址时,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按照以下顺序填报:
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地街(镇)设立的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
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在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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