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不得低于16℃。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2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二)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热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摘自《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