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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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被拆迁居民的公假)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区、县房地版局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权公假两天。
第六十七条(征地后的房屋补偿安置)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后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具体应用解释)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以及1997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拆迁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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