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回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答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