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二次抵押,简单来说就是将已办理抵押贷款的房产再次抵押给他人。我回国《物权法》第199条对此作答出了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即是说,即使你曾将自己所有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仍然可以将该房屋抵押登记给他人用于融资,只是在抵押财产被拍卖、变卖时,在清偿顺序上有所不同而已。
另据了解,2011年12月16日,温州市政府出台《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12年3月29日,温州市出台《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这些规定从地方政府层面对二次抵押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