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爱我家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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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黎先生因到北京工作,想在北京买一处便宜的房子,特意到房屋中介公司“我爱我家”签订了合同,没想到房子没买成,还得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黎先生,房主吴先生和中介公司对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无效均承担责任。
2003年12月12日,黎先生经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与北京的吴先生相识,并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黎先生与吴先生还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中保合同》,约定黎先生购买吴先生之母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处两居室楼房。为此,黎先生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押金,还将其远在深圳的家具运到了北京,并存放在其所要购买的房屋中,就等待交完第二笔押金后入住,并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了。

然而,黎先生在交第二笔押金时发现,房地产经纪公司未按约定出具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人吴先生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的见证书,故认为按原三方的约定,买卖协议不生效,从而未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第二笔押金。而吴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在发现黎先生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押金时,也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向黎先生交付房屋,并将黎先生及第三人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损失5.8万元,并立即将其放在屋内的物品搬出。

法庭上,黎先生不但不同意吴先生作为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还提出了反诉,以吴先生延迟办理代理手续,房屋所有人所卖房屋已被抵押而未事先告知为由,要求房屋所有人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4万余元,并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其所交5000元押金。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登记的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而黎先生及吴先生与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均知道所买卖的房屋已被抵押,故三方均承担了在合同中被确认无效的相应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无效,黎先生自行搬走放置于吴先生家中的家具,中介公司将5000元押金退还黎先生。

此案宣判后,三方均未上诉。

外地来京打工的吕洪波应聘到“我爱我家”房地产公司做房管专员不足半年,便利用负责催缴承租人房租的职务便利,截留收上来的房租自用,经认定,截留共12人缴纳租金合计人民币7万元。今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吕洪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吕洪波2007年2月应聘到“我爱我家”做房屋租赁经纪人,工作范围中有催缴承租人应缴纳的房租一项。7月,吕洪波偶然中发现公司财务在一笔房租晚交了几天的过程中并未追问,感觉有机会截留房租,便付诸于行动。按照公司的财务规定,承租人上缴房租后,吕洪波应该开具一式三联的收据,其中第一联财务联和最后一联业务联都需交公司秘书入账或存档,不同是财务联同时还要附上将房租存入公司指定账户的存款凭证;同时,微机录入中业务员要录入房款已收,财务部门根据收据和存款凭证逐笔予以审批。从7月租户赵某缴纳的租金开始,直至同年11月底,前后12名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合计共7万余元 吕洪波均私自截留下来,收据及存款凭证也未上交财务。

同年12月,公司秘书对账中发现吕洪波经手的客户业务中多笔租金缴纳未显示获得财务审批通过,便通知吕洪波到总公司对账,吕洪波截留房租至此暴露,按照公司认定的损失数额吕洪波赔偿后,公司报警,吕洪波即被派出所抓获。对于自己截留房租的原因,吕洪波称自己刚贷款买房,又要为父亲治病,照顾家里,压力很大,一念之差便走上了这条歪路。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吕洪波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故作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判罚。

参考资料:人民法院网案例库

小琪1128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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