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您的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为2011年3月,那么版以合同房主有权在权到期后拒绝续约,对于添附的处理如果您事前未取得出租人同意依《合同法》223条出租人可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活侵权责任。但就本案而言,我认为您的添附行为是为了实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而且您和出租人要求过对房屋进行维修,多次未果后才自行维修的,那么依照《合同法》220、221条的规定您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维修费用,若因维修耽误了房屋的正常使用,您也可以相应的要求减少租金或延长承租时间。
但对于您关于承租时间的口头协议,我认为无法确认其效力,应该是无效的。
您的承租期超过六个月,那么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并写明承租期限、金额等具体事宜,以合同所载事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