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住宅建专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1 每套住宅至属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注: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客厅和餐厅的使用空间)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如下标准:
大城市在有效日照8~16时间带内,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