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是纳税人日常纳税咨询的热点,国税12366专家选择其中三个常见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厂房建造后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能否计提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如果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将部分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其计提的折旧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