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保全和诉前保5261全提供担保不4102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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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答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诉中财产保全)】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