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的对象不一样
私房因为房屋所有权是私人,所以补偿是给拥有所有权的私人。而购房除非当地有特殊政策,否则补偿是给公房产权单位。公房住户只能得到搬迁费、过度费。
2、补偿方式不一样
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
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
城市承租公房拆迁分为两种情况:
1)是产权单位和您把产权结清,也就是把产权卖给您,然后您作为被征收人与政府谈判,这种情况下,和私房是一样的。
2)产权单位不放弃产权,那么单位就会得到拆迁款,但是单位需要对您进行安置,原则就是解决您的居住问题。r第二种情况:农村自建房。
农村自建房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
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
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扩展资料:
公房和私房拆迁补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一样的,关于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没有区别。只是因为公房和私房的所有权人有不同,即公房的实际使用者并不是完全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是只有使用权,而导致的补偿对象是有区别的。
私房的所有权是完整的,补偿对象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不完整,但是对于拥有使用权者,即实际住户,如何补偿,法律层面法律、法规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由各地省市具体制定的详细办法。
私房拆迁中一旦被认定为房屋使用人,即便不是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仍然有权获得拆迁房屋产权人的安置(具体安置标准将另文详述)。
因此,拆迁时取得房屋使用人地位是获取拆迁利益的重要因素。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屋使用人为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机械的套用上述条文来确定房屋使用人。
一般而言,认定房屋使用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户口条件,如果户口不在拆迁房屋中,即便实际占用房屋,也不能认定为房屋使用人。
第二是居住条件,所谓实际占用就是实际居住,尤其是房屋在被拆迁前是否实际居住,当然如果曾经居住,但由于在拆迁房屋内居住困难而在外借房居住,仍然符合房屋使用人的条件。
第三是他处没有福利分房的条件。这里的他处范围仅指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谓的福利房是指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不包括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房。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在私房拆迁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是房屋使用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