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房主是有精神损害的,表现为与他们的安居生活和幸福憧憬相关的精神利益损版害。然而这个权精神利益有没有排他性的归属范畴很难找到。有人提出内心的不受干扰的宁静和幸福的权利,把它叫做“安宁权”,这当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恐怕作为精神利益来对待更为妥当一些。这确实是人的精神上的安宁受到了侵害。这是一种精神利益、人格利益受到了侵害。因此上海的那个案例,法院就判决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装修公司另外主动补偿了受害人四万元,表明他们承认精神损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案子的判决理由部分认为:健康分为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装修工上吊自杀显然侵害别人的心理健康,因此要赔偿精神损害。这对健康权作了扩张解释,也就是泛化了健康权的外延。这在方法论上存在一个问题,按照这一解释,可以认为一切的精神损害都是侵害的健康权,因为都可以解释成受害人心理健康的受损害。这样就把健康权泛化了,使心理健康受损成为精神损害的同义语,取代了其他具体的权利侵害。所以从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来看,这个判决理由在方法论上还值得商榷。这种情形以违反公序良俗致人损害作为请求权基础可能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