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阳台上搭建辅助构筑的,属于违法搭建。只要不在阳台或天台上搭建棚架、木板等辅助构筑,种些绿色植物是允许的。
一、违法搭建:
是指未经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与认可,在规划审定的图纸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下列行为属于违法搭建:
1、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3、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4、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5、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6、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7、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8、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9、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10、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11、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三、对于违法搭建,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并可以视情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