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应急灯及消防疏散指示灯的安装高度,应遵循现行的国家标准
DBJ01-61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及《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
设计》,《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规范》20110317等相关条款;
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1、安全出口指示灯安装高度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关于
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第9.2.4条款: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
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
(所指的是壁装或暗装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
2、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的安装间距
消防安全出口灯及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的安装距离,参照《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24.7.6条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0016-2006第11章要求;
(1)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
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1.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3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
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a、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b、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c、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d、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f、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会堂或礼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