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暖气费收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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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热费计费标准
(一)采暖面积以房屋建筑竣工图为准,凡有采内暖设施的房间、容(贯通间)以图标轴线各减半壁墙厚度的实际间距计算采暖面积。
(二)房屋高度以3米为限,超过3米部分按比例累计增加热费(即每增高30公分,另增加10%热费)。
(三)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5日至次年的4月5日,热费采取全采暖期连续计算的办法。
(四)热费预收缴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4日,对一次性缴清热费的给予5%的价格优惠;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为热费收缴期,超过热费收缴期缴费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紫童vivi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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