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外立面变更影响验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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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 改造要求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
(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
(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 (三)侵占公共空间的; (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
(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
(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 (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
(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 (九)外墙使用涂料的;

(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外立面维修不得改变其原有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市文物保护局同意。
第十条 组织实施成片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先编制街景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后实施,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各单幢建筑不再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审批建筑外立面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受委托提出申请的,还应有委托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如果房屋属租赁的,还应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人同意改造的书面材料;
(三)改造前建筑外立面照片;
(四)有光彩工程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需到市城管执法局递交恢复光彩工程的承诺书;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须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调整方案审批手续。追问现在还没开始建设施工,就是想取消外立面上的一个阳台,非临街位置,若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变更图文,是否可以?影响最后的验收通过吗?
韩建忠001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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