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发布的四川房产交易政策: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
2.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
3.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5.营改增试点期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财税〔2016〕36号)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财税〔2014〕4号)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