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泵噪声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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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变压器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相关规范的规定。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条件许可时,易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比邻主题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在2008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强制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声环境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 间 夜 间 0 类 50 40 1类 55 45 2 类 60 50 3 类 65 55 4 类 4a 类 70 55 4b 类 70 60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另外,环保部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GB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对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其中对结构传播噪声的规定如下: 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所处功能类别 A类房间 B类房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0 40 30 45 35 1 40 30 45 35 2,3,4 45 35 50 40 说明:A 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 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水泵噪声)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除了环保部的两个关于噪声排放的标准外,建设部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强制标准《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中对住宅噪声和隔声有如下规定: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另外,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GBJ 118-19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3.1.1条规定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该符合表4的限值:
既然有了这么多的国家标准对水泵噪声进行规范,为什么我们生活周围还是经常发生业主与开发商间有关水泵噪声纠纷的事情呢?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应该归结于建筑验收的不完善。我们可以从建筑验收备案里面发现,很多建筑的验收证明验收的只是施工部分,一些验收证明的备注里面明确说明供水供电不在验收之列。正是因为建筑施工和验收中存在某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才会引起交房后的噪声纠纷。

爷很忙2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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