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登记的启动程序依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三种形式:申请登记、嘱托登记和径为内登记,其中申容请登记是最主要的启动形式。《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即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但二十一条仍然规定,在依法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登记机构依法直接代为登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登记的法律效力,却并不要求房屋一定进行登记。是否进行登记从而获得物权法上的效力,必须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就是登记申请。申请将引起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决定等行为。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登记依申请进行,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这是本《房屋登记办法》确立的一个重要原则。所以,当事人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强制办理。但是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