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这类纠纷适用什么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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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分情况可不同使用,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扩展资料:

房屋漏水的纠纷处理难题:

一是侵权主体确定难。

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一个案件中因漏水原因查明困难或原因具有复杂性而存在多种相互交织的法律关系,即同时存在多重主体,如相邻方、开发商、物业公司等,而具体应由哪个主体承担责任,或每个主体责任承担大小,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向当事人的释明工作也较为困难。

二是渗漏水原因查明难。

该类案件中漏水原因除少数漏水点较为明显可以直观判断外,大部分案件中漏水点一般都隐藏在房屋的结构内部或隐藏工程中,凭肉眼难以直观发现,有些案件甚至需要刨开墙面或破坏装修工程才能发现漏水点。

甚至有些案件中,即使发现了漏水点,但因专业技术限制也难以确定漏水原因,此种情况下若要确定原因,一般需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该方面鉴定费用较高,耗时较长,有时甚至长于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时很多鉴定因时间、成本、技术等限制往往亦难以实现鉴定目的。

三是侵权事实查明难。

很多案件中发生渗漏水事故后,当事人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为及时恢复正常生活,受害人往往未固定、留存证据就对受损房屋自行修复,或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房屋经历多次受损、多次修复仍不能从加害方处得到补偿后向法院起诉。

但此时受害一方在起诉时往往难以提供历次侵害事实的相应证据,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于各种原因也不能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致使查明事实存在极大困难。

四是具体损失确定难。

在对受损房屋的损失如损害程度、修复费用进行认定,在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时,因受专业限制,法院难以直接认定。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一般需至现场进行勘验,如一方阻挠或不配合,也会增加鉴定不能的风险。

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在主张房屋损失外,还会主张其他财产在渗漏事故中发生的损失,如电器、衣物,有些案件中甚至出现文物珍玩、奢侈品等,对该部分财物的损失认定,在是以市值还是残值来确定损失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屋渗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存在“四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耗耗和妞妞 2024-05-05
房屋漏水分情况可不同使用,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麦当当5188 2024-04-27
私房阴水这样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vicki瑶瑶 2024-04-17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js紫外线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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