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共有人合同签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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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回,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答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就是说合同上面要是加一条 说买房已经经共同人同意买卖 如有虚假 本人(卖房子那个人签名)愿一人承担 反正卖房子的责任都推给她 具体怎么写你自己想个完整的吧... 这样合同就有效果了 如果追究起来就合同去告那卖房子的 责任全是她的就可以了)
长春小熊猫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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