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商铺买卖合同中,复应对产权制办理更名的时间作出明确的约定。因为如果产权未进行转移,那么在收取租金时只是基于合同中的约定未免太苍白无力,有可能会对预期收益的计算产生影响。
2.争取与开发商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因为作为商业物业的开发商,其应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和偿还能力,一旦经营目标不能实现,可以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去约束开发商。
3.如存在经营公司,争取在商铺买卖合同的附件中对开发商选择的经营公司作出相应约定。如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选择权、收益不能兑现的救济权、违约责任等。这样就避免了开发商的“金蝉脱壳”,即便是将来经营出现问题,也可为自己准备一个补救的途径和措施。
4.为了保险起见,投资者还可要求开发商对委托经营合同中的收益作出连带保证。如基本收益实现不了或物业、经营公司无能力兑现租金,则开发商对租金的返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为防止租金被占用或日后管理出现混乱,在购买商铺时,应要求在一定条件下由开发商牵头组成业主自治组织,返还的租金在业主自治组织和经营公司或开发商的共同监督下,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