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应当从两方面分析,主要是分析卖车时丙是否知道该车已抵押。
一、如果丙知道该车版甲已抵押给了权乙(或虽然不知道但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则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如果乙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请求。
二、如果丙并不知道该车甲已抵押给了乙,则丙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按照善意取得原则,法院应当驳回乙要求丙返还汽车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支持乙要求甲还自己的欠款。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