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原设计高度为6层现修为7层怎么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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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核准
办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办事条件 1、在建工程建设规模、工程名称、建造师(项目经理)及总监发生变更;
2、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或撤换(产权变更);
3、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已办理相应变更;
4、变更名称的单位已取得经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核准要重新进行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的,已办理完招投标手续并取得中标通知书;
6、具体条件见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料 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申请报告,报告中要说明变更原因;
4、变更申请材料见下表:
序号 申请事项 提供资料
1 变更建设规模 1、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变更建设规模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已完工的工程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复印件);
3、增加建设规模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原件)(市质监站二楼窗口办理);
4、增加建设规模部分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原件)(市质监站二楼窗口办理);
5、增加建设规模部分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
6、增加层数、改变结构的项目必须提供原设计单位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变更设计文件(原件);
7、属招标工程项目还需提交《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监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办理增加建设规模部分招标服务费缴交;
8、增加建设规模部分的各项费用已缴费发票(复印件)。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2、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后的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或相关用地手续)(复印件);
3、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各一份(原件)。
3 产权变更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复印件);
4、原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终止的,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和新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各一份(原件);原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各一份(原件);
5、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重新招标或免标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1)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复印件);
(2)需要招标的,提供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
(3)不需要招标的,提供《免标工程建筑(监理)企业承接工程任务资质核查登记表》(原件);
6、需要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登记的,提供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工程质量保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已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各一份(原件);
7、原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终止的,提供《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一式三份,原件,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及表格要求提供的人员证件(复印件);
8、资金证明或保函(原件);
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需要补交相关费用的,提供缴费单据(复印件)。
4 施工单位撤换变更 1、如重新进行施工招投标,提供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如不需进行施工招投标,提供《免标工程建筑企业承接工程任务资质核查登记表》(原件);
2、需要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登记的,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监督登记表》、《安全监督通知书》各一份(原件);
3、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
4、原施工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原件);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一式三份,原件,施工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及表格要求提供的人员证件(复印件)。
5 监理单位撤换变更 1、如重新进行监理招投标,提供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如不需进行监理招投标,提供《免标工程监理企业承接工程任务资质核查登记表(原件);
2、需要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登记的,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监督登记表》、《安全监督通知书》各一份(原件);
3、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
4、原监理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一式三份,原件,监理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及表格要求提供的人员证件(复印件)。
6 建造师(项目经理)或总监变更 1、与变更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明或病假单等)(复印件);
2、变更后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复印件,加盖注册章,原件留存在我局备查,待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归还)和诚信手册登记,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总监的《监理工程执业资格证》、《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复印件加盖注册章,原件留存在我局备查,待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归还)。
7 工程名称变更 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贪吃的猫猫410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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