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法律标准垃圾站离居民区要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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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法律标准来看并没有对垃圾站应当距离居民区多远有明确的标准,但在每个地区政府都有相应的法规,例如南京市就规定较大垃圾站应距离居民区三十米以上,您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咨询政府人员。以下是目前我国法律仅对其他建筑做出了相关要求,相关条例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中相关规定:垃圾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距,根据转运规模的大小规定不同:转运量小于150吨/日,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转运量在150-450吨/日之间,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5米;转运量大于450吨/日,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

扩展资料: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7-2012,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8、3.4.1、3.4.6、4.6.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同时废止。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共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 垃圾收集点
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3 公共厕所
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 的规定。
3.3.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的数量应采用表3.3.3的指标。
表3.3.3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

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城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参考资料: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百度百科

减肥大胃王 2024-05-03
根据国家住房建设部出台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中相关规定,独立式的公共厕所版外墙与相权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而对附属式公厕(指依附于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及其建筑内的公共厕所)没有明确的距离要求。垃圾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距,根据转运规模的大小规定不同:转运量小于150吨/日,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转运量在150-450吨/日之间,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5米;转运量大于450吨/日,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
但是,一方面部分老区的垃圾转运站和公厕,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出台之前已建设完成,无法达到新规定的间距要求;另一方面,也存在个别厕站先建设,而后期建筑物建设时未充分考虑符合标准间距的情况。对此,我环卫部门通过密闭作业、加大冲洗、除尘除臭等相关措施加强管护力度,以确保厕站达到环保要求,尽量降低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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