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法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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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并非当然就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
根据《物权法》及司法解释,业主应该包括三类情况:
1. 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因合法建造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3.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前两种情况下的业主就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两者可以划等号,但是第三种情况下的业主是司法解释明确为“可以认定为业主”的情况,认定其具有业主身份并不等于承认其当然享有该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因为: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又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开发商基于合法建造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现将该房屋通过买卖合同处分给业主,虽已交付房屋买方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买方即业主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出现可以认定为业主但并非所有权人的情况。
飞花叶叶雪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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