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4.4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回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答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6.2消防控制室
6.2.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2消防控制室的送 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两个规范的第3款,都严禁无关管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