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的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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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zhaoyaxiao12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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