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回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米;答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米;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本规范用词说明
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不知道你的房子是不是回迁房,如果是的话,回迁房的面积要求比商品房要略低一些。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