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版和个人权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你查阅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