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的规定。
【3标§】仓库的层数和面积表3-3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厍、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厍,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的规定。
8.“―”表示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