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偿还日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应当在约定的偿还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为三年。
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中未明确还款日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等法律规定,在有效诉讼时效在二十年内,债权人采取以下四种措施的,应当受法律保护:
1、债权人告知债务人立即履行偿还债务,债务人表示立即履行却实际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在自催告日起开始计算;
2、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履行期限,债务人该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在债务人拒绝之日起计算;
4、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履行偿还债务时,债务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应当在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