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有建筑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门窗应采用断热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门窗等节能门窗。
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门窗产品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安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门窗。
三、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保温型门窗)、遮阳性能(遮阳性能)、空气隔声性能(隔声型门窗)的指标值。同时提出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的指标值、规定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标准要求。
选用标准图集的,应注明图集号、门窗的编号、种类、系列、规格以及玻璃品种、厚度等。
由门窗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行业、省标准和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指标要求深化设计的节能门窗,门窗产品生产企应进行结构和构造及节能设计,编制结构构造和节能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包括结构构造和节能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说明等,并应经检测符合设计技术指标要求。其结构构造和节能设计文件必须经原建筑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省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建设单位对门窗节能指标进行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变更设计文件送质量监督、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签收手续。
六、按照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节能门窗实行推广认定。各建设、施工单位应采用通过推广应用认定的节能门窗。
鼓励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在申请推广认定的同时实行节能性能标识。各建设、施工单位应优先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努力提高主要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
七、建筑节能门窗应使用经我局备案的产品。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到我局行政审批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出示备案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门窗产品生产企业红章并注明在复印件上注明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名称)。
八、节能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门窗的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门窗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制作生产。
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门窗生产企业应当在企业工厂内制作门窗,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生产场所制作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