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档案查询的权限
根据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专》(建住房[2006]244号)规定属:
(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即房屋登记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必要信息可以向社会公开查询。
(二)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1.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2.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5.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6.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7.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