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条例还规定,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另立户口且长期在外生活法定赡养人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此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 低保资格条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低保审核审批办法公布 家庭财产纳入低保审核范围 重庆:修订后的“低保条例”5月起施行-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