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消防车通道的部分规定
1.街区内道路应考虑消防车通回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离答不宜大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大于150米或总长度大于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80米。
4.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5.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7.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米×12米;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米×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