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等级v0是否达到国家工装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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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内的库房,如果是“非人防工程”、“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的各个房间的门”是否必须采用防火门,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中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2009年版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景观》分册第3.3.5条“特殊功能房间的防火要求”第4项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平米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小时,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外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条文说明》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对丙类物品(可燃固体)举例为:“动物油、植物油......大于50度至小于60度的白酒;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不难看出,作为民用建筑的地下库房,大多会存放30公斤以上的丙类可燃物品,如果是地下室,则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7.5.1条规定: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小时、0.90小时和0.60小时。
记住我88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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