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风险从何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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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物权法》第9条又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对房屋权交付的认定,应当如何进行区别呢。根据《商品房买卖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理论,占有具有如下特征:(1)占有以物为客体。这里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无形物,例如电力、煤气等无形物。但是作品等无体物虽然是著作权的客体,但却不是这里指称的物,同样对于不因物的占有即可成立的财产权,如地役权等也不能成为占有。(2)占有是对物有事实的管领力。所谓有事实的管领力,是指对物有实际上的管理力,是人对物有确定、现实的支配状态,并排除他人的干涉。(3)占有是一种为法律保护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随实际占有状态的改变而改变,标的物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确定标志,而不论标的物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其理由为:1、标的物的占有与权是可以暂时分离的,而在此分离期间,实际占有人掌控标的物,并享有物的使用利益,并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而标的物的人没有管理、支配该标的物,难以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基于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风险由实际占有标的物人承担更为合理。2、实际占有人对标的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如果风险归于人,则人若要求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则负有证明实际占有人存在过错的责任,这显然是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3、将风险归于实际占有人,能让实际占有人提高对标的物的注意义务。
shishan786 2024-05-18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回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答。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买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外
jarvinia奈奈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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