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2016年采暖期开始,大连主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内)居民住宅容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8元调整为26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33元调整为31元。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供暖价格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职工和学生宿舍的供暖价格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国家、省、市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各供暖企业按相关文件执行。
采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4日止。2015-2016年采暖缴费期延长至2015年11月25日,为确保用户利益,对已按原标准缴费的用户,供暖企业应退还多收费用;用户自愿将多收费用冲抵下一个供暖期采暖费用的,可以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