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因玻璃损坏造成人员伤害,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下:
李某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和管理回人,在事故发生前答已知道该玻璃存在危险,未花钱雇人维修,任其玻璃坠落致人受伤,应推定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窗户玻璃是业主专属房屋的一部分,而物业管理公司不是物业专有部分的所有人,无义务对业主的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其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案例,打官司你是必输的。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的原文不是你那么理解的。物业管理的范围是户门以外,建筑红线以内的公共区域。物业的维修,首先看该处是不是公共部位。
你既然是租房户,总有出租方。说是国家租给你的房,这是斗气的话,难道你和国务院签署的租房合同?不管是房管局,还是街道、县镇政府,总有个业主。换句话说,房本上产权人那一栏总不会写“国家”2个字,产权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完好,所以你应该找产权人索赔。违章建筑的事情,你认为物业不作为,可以报警,报城管,报市政管委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