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带来职工暖气费承付自单,以抚顺市为例。
《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收缴暖气费的凭据为经供用热双方核定盖章的《职工暖气费承付单》。《职工暖气费承付单》由供热单位提供,经用热户所在单位确认。
有争议的用热户由供用热双方共同重新核实认定。今年经供用热单位共同核定的《职工暖气费承付单》,以后逐年延续有效,如有变动,由用热单位负责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扩展资料:
《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凡在10月10日前未签定《职工暖气费承付单》的用户,供热单位将不保证按期供热。用户拟采取其它方式供热而要求下网的,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要以栋号为单位征得居民同意后。
在供暖期前一个月向供热单位提出下网申请并结清欠费,由供热单位确认并经市供热办审批后办理下网手续,职工所在单位承担的暖气费可发给本人。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须按设计,生产等技术规范标准供热,凡因设计、施工、维修、供热运行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降低供热质量,影响用户用热的,用户有权向责任单位索赔热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